1、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2、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4、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5、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刑法分则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之二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6、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7、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法律规定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开展监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其他工作。
1、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启动再审程序;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反法律的行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执行、错误执行、怠于执行等情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4、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属虚假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5、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6、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红色文化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以上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7、其他工作。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信访,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3、审查办理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案件,审查办理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审查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4、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律问题请示、组织调查研究、检委会日常工作;
5、负责对司法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监管、案件信息公开、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等职责。统一组织司法规范化建设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
6、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化与管理维护等工作;
7、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8、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