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在侦查阶段,改变以往“听听介绍、口头说说”的做法,通过实质性审查,对取证方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有效建议,完善侦查取证法律指引机制,对公安机关请求法律指引的,3至7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做到“每件必复、按期答复、不退不延”。充分发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前沿关口作用,引导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固定,避免因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而批准逮捕。
2.强化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结合《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确研判类案常见社会危险性情形和逮捕标准,结合事实、证据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对进入新诉讼阶段的在办羁押案件,一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释法说理,以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听取侦、辩等各方人员意见,开展相对公开的审查工作,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质效。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认罪认罚等情况,对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落实检察官主导责任,释放最大司法善意。
3.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考虑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遵循起诉必要原则。对宣告刑可能为三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说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对法定刑三年以下,且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从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态度、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犯罪动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是否追缴、犯罪嫌疑人最后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是否足以预防犯罪等。
4.引入外部监督。对不诉案件事先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主动邀请侦查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结合上级会议精神及办案实际,会同公安、法院协商常见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审查标准,规范案件不起诉标准,统一司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