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商品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草制品的
无论真假香烟都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福建等地收购香烟在定南县范围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4.2万余元。2020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从福建省云霄县上家处购买了15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准备到定南县销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案发后,民警在廖某某承租的仓库内查获671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及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12瓶五粮液白酒。结合鉴定意见和廖某某的实际销售价格,廖某某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和假冒伪劣酒水价值共计人民币20.1167万元。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和假冒伪劣酒水,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定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