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网站无障碍
        检索

        直播365app下载_365外围app下载_365bet中文版

        本院简介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数据库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新浪官方微博
        新浪官方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赣州肖某某,被判巡河318天
        时间:2022-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经赣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采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补偿。判决被告肖某某以劳务代偿巡河318天的方式,赔偿因其非法捕捞活动对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失73151.2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据悉,肖某某系赣州章江河段杨梅渡大桥至飞龙大桥的河面清洁工作人员。从2020年1月开始,肖某某在下班后会使用渔网在该河段捕鱼并售卖。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并实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等渔具进行捕鱼。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间,肖某某仍使用三层刺网捕鱼并售卖获利。2021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作案用渔网9副。经鉴定,为单股综丝材质的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案发后,赣州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肖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经认定,肖某某非法捕捞活动对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失为73151.2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肖某某家庭收入较低,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且肖某某并无犯罪前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及其所在单位均反映其为人老实和善,日常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检察官萌生了对肖某某探索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的想法。

          今年4月,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对该案举行听证会,邀请行政机关、律师、村委会代表等作为听证员。考虑到当事人肖某某的实际情况,各方最终一致同意本案采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补偿,并形成初步生态修复方案。5月,检察院办案人员走访了章江河流域的水上环卫所、肖某某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关于劳务代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结合外地经验做法和实际情况,明确了劳务代偿的内容、时间、日常监管、监督以及未履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6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在依法追究肖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肖某某以劳务代偿巡河318天的方式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3151.2元,内容为对章江河流域的河面进行垃圾清理、巡视并报告破坏河域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赣南日报

        无障碍二维码
         版权所有: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3号   邮编:341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