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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八、专业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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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一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市、区)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管理市院机关干部。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内设20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侦监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处、民行处、控申处、预防处、研究室、计财处、技术处、警务处、机关党委、工会、监察室、驻监狱检察室、驻所检察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

          本部门2016年年末编制人数149人,其中行政编制149人;年末实有人数137人,其中在职人员136人、离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6804.8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和结余3705.60万元,较上年下降4.06%,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本年收入合计2942.19万元,较上年减少26.72%,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和办案业务费支出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3099.26万元,较上(3153.43万元)减少1.71%,主要原因:办案业务费支出减少。年末结转和结余3705.6万元,较上年下降4.06%,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装备款结转及项目资金的结转 。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150.08万元,决算数为3099.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39%。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674.72万元,决算数为2635.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91.38万元,决算数为247.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 %;医疗卫生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7.89万元,决算数为114.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58%;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6.09万元,决算数为101.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28%。

          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1826.47万元,较上年增长12.19%,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调资增长;商品和服务支出842.02万元,较上年下降24.63 %,主要原因是精准扶贫款支出减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48.80万元,较上年增长6.59%,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动;其他资本性支出81.96万元,较上年增长1.17%,主要原因是更换使用年限到期办公电脑等通用设备。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842.02万元,较上年下降24.63 %,要原因是精准扶贫款支出减少。机关运行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42.60万元,决算数为114.66万元,完成预算的47.26 %,决算数较上年下降42.88%,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0万元,决算数为9.46万元。1人/次由江西省检察院组织赴美国、加拿大学习考察。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1.60万元,决算数为40.72万元,完成预算的49.90%,决算数比上年下降6.15%。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51万元,决算数为64.48万元,完成预算的42.70 %,决算数较上年下降49.96%,主要原因是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3.1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7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5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辆。  

           八、(1)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项目一个,共涉及资金101.39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监视居住专项经费绩效自评98分。自评情况:全年共查办重大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5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人,组织法律宣传及廉政教育18余次,发出职务犯罪类检察建议5次。名列全省群众满意度测评第9名,通过查办案件,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各项检察职责全面履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社会效益及群众满意程度大幅提高。

          九、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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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合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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