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来到江西赣州,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史陈列馆”重新布展开馆揭幕,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李炳军共同揭幕。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铁流主持揭幕仪式。
金秋重阳,红色故都,丹桂飘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5周年之际,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来到江西赣州,瞻仰红色故都瑞金革命旧址,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史陈列馆”重新布展开馆揭幕并参观展览。曹建明强调,赣州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中央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出发地,也是人民司法、人民检察制度的摇篮。苏区精神和长征精神一样,都是革命先辈浴血牺牲、救亡图存的崇高精神写照,也是革命先辈留给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参观“英雄史诗不朽丰碑——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主题展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和长征精神,传承发扬苏区检察光荣传统,不忘初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继续前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史陈列馆”是全国唯一一个专门展示中央苏区检察工作的陈列馆,2001年10月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一道建成并对外开放。2016年,根据最高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检察工作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在最高检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江西、赣州、瑞金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全面收集史料,重新设置布展,更加全方位展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史的全貌,也为学习和研究人民检察史、弘扬苏区检察精神提供全面、翔实的历史资料。
整个展览以苏区检察机构、检察工作、检察人物为主线,通过大量第一手史料和漫画、油画等形式,系统勾勒了苏区检察机构的诞生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苏区检察工作的伟大实践,深情讲述了何叔衡、项英、董必武、梁柏台等检察先辈的感人事迹,形象再现了“谢步升贪污案”“左祥云贪污案”“杨嘉才强奸杀人案”等在中国检察史上有影响的案例(详见文尾附录),描绘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政权建设、法治建设的壮丽画卷,彰显了苏区检察人员用鲜血和生命凝聚而成的红色检察精神。
曹建明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参观整个展览,他不时停下脚步,仔细观看文献图片,认真听取工作人员讲解,详细询问有关情况。曹建明深情地说,85年前,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后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作为中央苏维埃政权重要组成部分在瑞金建立,人民检察从这里起航。以何叔衡、项英、董必武、梁柏台等为代表的检察先辈们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创造性地开展苏区检察工作,为保障苏维埃法律政策统一正确实施,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苏区检察史虽然短暂,但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法治建设的伟大尝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和人民检察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灿烂辉煌的一页。
曹建明强调,85年筚路蓝缕,艰难跋涉,成就了今日之辉煌。饮水思源,无论走多远,都不能忘了自己是从哪里出发的、为什么出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铭记苏区革命、检察先辈的丰功伟绩,传承发扬苏区检察人员坚定不移、矢志不渝的革命理想信念,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这一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司法为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依法履职,尽心尽力为人民谋福祉。要始终坚持艰苦奋斗这一我们党的政治本色,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在攻坚克难中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要坚持开拓创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法治制度的内涵。
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李炳军共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史陈列馆”重新布展开馆揭幕,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铁流主持揭幕仪式,并一同参观展览。
检察先辈事迹
何叔衡
(1876-1935)
无产阶级革命家,新民学会骨干会员,长沙共产主义小组成员。1930年回国,任共产国际救济总会和全国互济会主要负责人。次年秋赴中央苏区,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内务部代理部长和中央政府临时法庭主席等职。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中国的检察制度也在此孕育而生。
不少检察先辈都曾经承担了国家公诉的职责。例如1931年当选的、首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何叔衡,系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1932年,他曾亲自带人查办了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带黑社会性质”案件,该案以陈景魁被执行枪决告终,但遗憾的是笔者还没有找到何亲自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料。
项英
(1898-1941)
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工人运动的着名活动家,党和红军早期的领导人之一,新四军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抗日名将。
他还是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第一任主席。当初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是人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由何叔衡任部长,项英兼任主席,委员有董必武、何叔衡。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颁布,改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为工农检察委员会,随后1934年1月的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组了工农检察委员会,由滕代远、罗荣桓、蔡畅、董必武、项英等36人组成,项英为主席。这个名单中的许多人,此后一生都与检察事业相连。特别是罗荣桓,出任了共和国第一任检察长。
董必武
(1886-1975)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
他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成员之一。1932年回国后,他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
梁柏台
(1899-1935)
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早期优秀党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人,人民政权第一位司法部长、检察长、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创始人,第一部红色宪法起草人,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检察史大案
“谢步升贪污案”
谢步升,今天已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他却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时间是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下午3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终审判决,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谢步升,瑞金九区叶坪乡人,共产党员,原任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家境贫穷,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虽然这个官职不大,但随着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逐渐变质。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
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
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
1932年5月9日,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开庭,经审理,否决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当日下午,红都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第一声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
“左祥云贪污案”
这是共产党历史上对因贪污等腐败问题而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较高级别的干部。
中央苏区时期,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厅等纪念物,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这在当时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为解决经费、材料等问题,采取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献、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万元的资金和物资。整个工程于1933年8月动工。11月就有人举报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经常大吃大喝,还强迫群众拆房,随意砍伐群众树木。中央人民委员会即令中央工农检察部、中央总务厅抓紧审查,结果发现左祥云在任职期间有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行为,犯有严重罪行。
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却私自放走了左祥云。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抓获后,中央总务厅的腐败问题暴露无遗。
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撤职,管理处长徐毅拘押讯办”的决定。1934年2月13日,中央苏区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五个小时。法庭认定:“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结徐毅打介绍信到下肖区,准备有计划的逃跑,勾结反动分子刘良芹、刘良棉买卖路条(刘良芹卖给左犯路条一张花10元,刘良棉送左犯逃跑至江口给了5元)。盗窃我们的军事秘密图去献给白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蒋介石的游击队来进攻苏维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的活动。”
法庭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做了相应判决。1934年2月18日,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
“杨嘉才强奸杀人案”
鄂豫皖根据地所设立的“国家公诉处”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目前发现的、首次专门关于独立的公诉部门的规定。
在中央苏区时期,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机关侦查和公诉。例如反革命案件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预审和公诉;贪污浪费、放弃职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等犯罪案件由审判机关检察院预审、公诉等等。也就是说,国家政治保卫局、军事检察所、工农检察部、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等部门均承担了一定的公诉职能。
事实上,这一时期真正由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多,“左”倾思潮的泛滥使得普通刑事案件也大多被当作反革命案件,比较着名的如杨嘉才杀人案;熊仙壁渎职、贪污案。
这一时期比较着名的公诉人是梁柏台。当时一个值得注意的公诉制度是“群众团体公诉人”制度。《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开庭审判时,除检察院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系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可派出代表出庭做原告人。”(王治国 欧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