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职之便,收受贿赂,说到底就是“求财”。这笔“买卖”究竟合不合算,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邬某某,男,大专文化,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局特岗人员。
2019年6月4日被上犹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9月2日由上犹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9月1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邬某某涉嫌受贿罪向上犹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邬某某受聘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局公墓区工作人员,负责区内公墓区管理有关工作。
2016年3月,刘某某找到邬某某商量,希望通过他承建赣州某安置坟建设项目。刘某某多次找到邬某某,并向邬某某许诺,如果承接到该项目工程后将不会亏待他,邬某某表示同意。
邬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每次工程验收结算后以及工程款到刘某某所挂靠的公司后,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润分配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 邬某某在调查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3.5万元。
经上犹县检察院认真审查后以受贿罪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77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小知识: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权力是用来为民办实事的
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
不存侥幸心理
不触碰法律底线
切勿被贪念迷失心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