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经营有方的手机店主
却贪图小利帮助他人洗钱
最后不仅钱没拿到
还惹来牢狱之灾
留下案底
当真是得不偿失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陈某某(已判决)系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在各卖场推广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分期贷款业务,后被公司辞退。被辞退后,陈某某找了别人代替其入职,并继续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构购买电子产品骗取贷款。
袁某和黄某某分别经营一家手机店,在经营过程中与陈某某相识。陈某某找到袁黄二人,提出金融公司把贷款发放到二人手机店银行账户后,袁某和黄某某从每笔贷款中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手续费,再将贷款金额转给陈某某。袁黄二人同意。
检察机关在办理陈某某贷款诈骗案时,发现袁黄二人涉嫌洗钱,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袁某被电话传唤到案,黄某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袁某和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的贷款是犯罪的所得情况下,仍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陈某某将骗取的贷款转移。袁某先后多次将其收到的95120元贷款转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黄某某先后多次将其收到的62080元贷款转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约5200元。
金融公司把钱转进来, 袁黄二人扣除手续费后把钱转出去,看似轻轻松松赚了几千元,付出的代价却是沉重的,来看看他们的判决结果:
1、被告人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所得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所得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哪几种行为构成洗钱罪呢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怎么量刑呢?
没收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袁黄二人就是通过转账,协助陈某某转移资金而构成犯罪的。虽然他们是判的是缓刑,但一样留有案底, 不仅自己受影响,还影响子女上学、就业、考试等,“赚”来的几千元不仅被没收,还被处罚金一万多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店主:千万不要见钱眼开,更不能为钱丧失理智,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到那时候可就真是悔之晚矣!
正是:
经营店铺要守法
眼睛千万要擦亮
他人支招赚快钱
就用眼神把他嫌
诚信守法搞经营
方能致富赚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