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看电视新闻,说某某贪官受贿被查处,认为受贿罪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可能犯,殊不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江西(信丰)某某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和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材料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公司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过程中,收受、索取供应商客户何某某、刘某某等十余家公司员工的好处费、过节费、销售回扣达二百多万元。最终,黄某某落入法网。
近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
检察官提醒:
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只有拥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高管”等身份主体的受贿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实,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中的受贿行为也有可能违反刑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也需要加强日常管理,防范风险。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身处什么单位什么岗位,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工作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坚持做一名合格的单位工作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具体而言,6万元以上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
来源:信丰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