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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扫黑除恶 赣州检察在行动
        赣州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一审分别获刑...
        时间:2020-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刚等10名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一起了解一下~

          李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混迹社会,纠集廖某华、廖某生等人通过贩卖木材、承包莲子税、开采石场等获取经济利益。李某通过指使廖某华等人引发与昌厦公路吉安项目部的斗殴事件后,树立了李某好勇斗狠的恶名。李某积累资金后,以承包“加宁”脐橙场的方式涉足林业经营。

          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松脂”林场、“飞播”林场的经营权后,为聚敛钱财维护自身非法利益,组建了一支由原“飞播”林场护林员符某华、村小组长许某及当地闲散人员组成的“护林队”,对前往林场开展正常生产、生活的当地村民肆意实施拦截、辱骂、殴打、搜查、罚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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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此,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华、李某梅为骨干成员,廖某生、廖某华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邱某冬、符某某等13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维系违法犯罪活动并进一步扩充势力,李某一方面指使李某梅负责管理“护林队”,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范围内欺压村民、恐吓涉林信访人员、滋扰林业从业人员、挑战林业部门公权力。另一方面指使其弟弟李某华拉拢一大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石上镇及宁都县城逞强斗狠、为非作恶。

          该组织在萌芽、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7起,致1人轻伤,14人轻微伤,1人精神失常;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获得非法收入468万余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共计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2338万元。

          该组织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石上镇两万余亩山林,垄断了石上镇及周边区域的木材销售市场,特别是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宁都县城恶名昭彰,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5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4年10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4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犯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50万元。

          李某刚等10名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刚(绰号:冰棒)于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上犹县东山镇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刚利用其人脉先后在上犹县东山镇承包了多项工程,为攫取钱财,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为员工,并安排李某超、钟某阳在承包的工地负责管理,其他人服从其组织安排,专人专岗,各司其职。

          在从事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李某刚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先后多次纠集员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胁,以锁门堵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此外,被告人李某刚纠集李某超、周某强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手段在上犹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主犯李某刚组织或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7起,涉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项罪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刚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上犹县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某超、张某斌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郭某森、陈某飞等5人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员。根据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李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一千元;骨干分子李某超及其他3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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