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办理了一起违法构筑鱼塘侵害水生态环境的案件,以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主管单位依法履职,进一步遏制了河湖“四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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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曾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上犹江某一河段内挖掘两处鱼塘用于鱼类养殖,侵占水域面积约1482平方米。该院认为,曾某某未经批准在河道范围内构筑鱼塘的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妨害河道行洪功能,汛期极有可能危及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此,该院依法向主管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曾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构筑鱼塘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加强河道安全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影响河道行洪
02检察履职
检察建议发出后,南康区检察院会同主管单位、属地乡(镇)政府商议整改方案,并积极向曾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既形成了整改合力,又取得当事人主动配合。经主管单位会同属地乡(镇)政府组织专门队伍进行整改,案涉鱼塘均清理到位,河道岸线和水域面积全部恢复。
整改前
整改现场
整改后善为国者必先治水,水生态环境安全是党和国家兴国安邦的大事。下一步,南康区检察院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效能,干出治水护水兴水的检察风采,助力建设水利兴、生态美、民安居的文明城市、幸福城市。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创8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