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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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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渡谋“钱途”,走上“不归路”!
        时间:2023-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是否在网上见到过“高薪招聘!包机票、包签证、包吃住、无门槛、无需工作经验,轻松月入过万、年入百万”的招聘广告?真有这样的好事吗?当然没有!

        这不,就有两人轻信网上的虚假招聘,偷渡到国外,结果却因偷越国(边)境罪获刑……


        案情回顾

        黎某某、王某某为追求“高薪工作”,他人结伙从江西赣州偷渡至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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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找到所谓的“高薪工作”遂打算回国。回国途中,两人在云南边境被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回国不到一个月,两人没有吸取之前的经验教训,认为换个国家就能实现“发财梦”,于是再次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老挝。结果可想而知,现实又让他们失望了,在老挝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把自己仅有的积蓄亏空殆尽并且因为害怕被老挝警方发现偷渡行为,而每天担惊受怕。见发财无望,两人再次计划偷渡回国,因国家打击偷越国(边)境的力度越来越大,偷渡计划无法实现,两人遂向我国边防检查站自首。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某、王某某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两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近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黎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广大群众千万不要相信一本万利的虚假宣传,一味迷恋“钱途”,就可能丢了前途,甚至走上不归路,失去归途!此外,多少年轻人因为迷信缅北、老挝等地的发财美梦,而贻误青春,甚至失去生命。你所以为的天堂,其实就是现实中的地狱!

        偷渡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如果确需出境经商、务工或者办理其他事项,一定要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进一步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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