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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一声感谢,融化师徒间的心灵冰山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2   作者: 字号: | |
                9年前的房屋拆迁行政申诉案,牵出一对师徒20年的恩怨。听证会上,检察官通过公开释法解疑,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冰封多年的师徒情感开始慢慢回暖。

          孰对孰错

          房屋拆迁引争议

          今年6月28日,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秋湖里社区二楼会议室陆续迎来旁听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的人员。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重复信访治理“回头看”专项活动,将张某行政申诉案交由江西省检察院办理。经讨论,江西省检察院领导决定包案办理该案,申诉人所在地的九江市、修水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同步包案。

          作为办案组成员,修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亮已经入座翻看案件材料,该案的一幕幕仿佛就在眼前。

          申诉人张某原是修水县某水稻原种场的职工。1986年,他承包场里的职工医务室,从事医疗服务工作,徒弟韩某跟着他学医。1997年,张某被借调到修水县另一家医院工作后,韩某与水稻原种场签订了医务室承包合同,医务室改由韩某负责。

          1999年,水稻原种场进行体制改革,改革方案涉及变卖包括韩某医务室房屋在内的公房和其他闲置公房。根据改革方案,职工有优先购买现住公房的权利,还可享受若干优惠政策。韩某原本不是农场职工,为了能优先购买房屋并获得优惠,他找到张某商量,由自己出钱,以张某的名义购买医务室房屋。之后,韩某以张某的名义分两次给付了购买医务室的购房款共计6000元,其中水稻原种场实得购房款4880元,另外1120元作为张某的工龄购房优惠费返还给张某。

          十几年过去了,师徒二人从未因房屋归属发生异议。2013年4月,当地政府决定征收水稻原种场的房屋建设工业园,其中包括韩某的医务室。经公示,修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韩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韩某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4万余元补偿款。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不满,他认为医务室系以自己名义购买,应归其所有,政府补偿对象有误。为此,他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

          2015年10月,张某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修水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该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江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

          “2021年1月,张某来到我院申请法律监督。我们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监督的期限为再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他的监督申请已超过期限,因此不予受理。”九江市检察院检察官李磊告诉记者,通知张某不予受理的结果后,当地检察机关多次就法院作出的裁定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但张某仍多次向检察机关信访。

          孰真孰假

          调查核实辨实情

          检察机关已经多次说明理由,为何申诉人依然坚持信访?是释法说理不到位,还是另有隐情?

          办案检察官查阅了法院判决和当年的接访笔录,发现分歧集中在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张某认为,房屋拆迁管理纠纷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起诉期限为20年的规定,政府在拆迁时必须通知自己,起诉期限应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征收通知时起算,但当地政府未向张某下发征收决定,案件至今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

          张某是否知道拆迁一事?诉讼时效是不是20年?这两个问题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法院不予立案是否错误,需要查明信访人是否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已经知道,应当适用二年起诉期限,而不是20年起诉期限。”江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诗美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法院适用6个月的期限,但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是二年,九江市中级法院适用的就是该规定。张某所提及的20年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无论行政相对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20年,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此案,如果张某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办案组认为,张某对法条的理解有误,而要想把法律规定解释清楚,则需要查明张某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为尽可能还原案件情况,曾亮带领修水县检察院办案组,走访该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调取20多年前的相关材料。此外,他还发现一个重要线索:张某在申诉材料和接访中提到,2013年4月拆迁评估时他在场,因为第二天榜上无名,他还曾经向派出所报警。

          这难道不是张某早已知晓拆迁的证据?曾亮带领办案组到相关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找到当年征收公示的通知,调取了房屋安置合同以及张某向公安机关反映涉案房屋征收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2013年,政府对所涉房屋的征收行为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张某未向政府提出异议。拆迁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县政府信访,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相应回复。”曾亮告诉记者,张某于2013年4月知道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行为,却到2015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不过,在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该案的另一个隐藏问题也浮出水面。张某提出,虽然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韩某出的,但这笔款项是韩某一次性支付使用张某医务所营业执照的费用和租金,而不是韩某用来购买涉案房屋的。涉案房屋是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产权应归张某所有,政府拆迁补偿对象也应该是自己。

          然而,这一问题很难查清。因为,23年前医务室究竟是买的还是租的,只有师徒二人知道。办案组了解到,自从张某因拆迁补偿到政府信访后,师徒就不再联系了。

          “毕竟买房的钱是徒弟出的,碍于曾经的师徒情谊,张某不想跟徒弟产生正面冲突。因此张某才会故意绕开韩某,多年来一直找政府要求补偿。”案情分析会上,李磊说出了自己的意见:只有把师徒关系的死结解开,才能进一步化解矛盾。

          孰是孰非

          公开透明换真相

          6月28日上午9点,在江西省检察院领导的主持下,张某行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召开。除了信访人张某、案件承办检察官、听证员、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外,韩某也来到了现场。

          “通过公开听证会,我们一方面向申诉人释法说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另一方面,提前联系了韩某,从情感上做工作,希望借此机会,将师徒之间多年的心结打开,恢复师徒情谊。”张诗美介绍道。

          听证会上,围绕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期限等焦点问题,检察人员逐条展示调查核实情况,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发表实质性化解意见,听证员从专业角度阐释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多个层面回应了张某的诉求。

          在发表意见时,张某对着曾经的徒弟韩某,说出心中的不满:“我教给你一身本领,但拆迁后你再也没有理我,也没有一句感谢的话,我还是你的师父吗?”

          多年的疏远让两人的误解不断加深。突然,一直沉默的韩某站了起来:“师父,对不起。谢谢您!”听到这声感谢,张某眼睛有点湿润。

          这么多年信访,曾被很多人埋怨,遭到冷眼,张某百感交集。听证会上,政府和检察院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旁听的同事……从未有这么多人认真听他讲理由,检察官耐心、用心的释法说理,与徒弟的冰释前嫌,这一切让他心里一下子暖了、亮了。

          张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这件持续近10年之久的行政争议最终得以化解。

          “检察机关在案发地做了细致的调查,调取扎实的证据材料,针对申诉人的问题,逐一解释说明,非常有说服力。”担任听证员的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小群告诉记者。另一名听证员、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顺达也表示,听证会主持人既体恤申诉人多年的奔波辛苦,也将心比心地分析信访的结果,让申诉人充分陈述,有关单位及时回应,充分尊重申诉人,这是听证会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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