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邹某甲与邹某乙系邻居关系,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邹某甲心生怨恨,便来到邹某乙的一处脐橙园,用手掰扯并扭断脐橙树的枝干,又用脚猛踹树的根部,以此来发泄不满。之后,邹某甲又分别四次以同样的方法毁坏脐橙树总计37棵。经鉴定,被毁坏的脐橙树的损失价格为16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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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邹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邹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邻里和睦很重要,发生矛盾纠纷时尽量心平气和、各退一步地商量解决,决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又坐牢又结仇,实在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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