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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谢某某等人在KTV包厢内喝酒,期间刘某某向张某敬酒。谢某某以张某已喝醉为由阻止刘某某敬酒,刘某某遂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谢某某,后被人劝开。随后在KTV楼梯间,刘某某同张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张某。
刘某某先后殴打谢某某、张某两人并造成两人受伤。经赣州康泰司法中心鉴定,谢某某、张某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2年6月22日,刘某某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刘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饮酒一定要适量,避免因酒后冲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酒后违法犯罪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明饮酒,切勿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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