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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寻乌一男子潘某用自己及妻子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经寻乌县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情简介
寻乌男子潘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兼职信息,便私聊问对方兼职具体情况,得知是提供银行卡并操作帮别人转账过流水。
潘某明知转帐资金系违法所得,仍偷偷用妻子钟某名下银行卡接收违法资金并转帐给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最后转移到上线指定的账户。潘某操作银行卡转账10万余元,获利800元。其中已查实李某被诈骗资金3000元流入该银行账户,并由潘某操作转移。
案发后,潘某主动赔偿被诈骗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提供银行卡转账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不法份子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发布兼职招聘信息,高薪吸引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转账。部分群众因无知或贪图小利,最后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和帮凶。
请警惕“兼职”陷阱,不贪图绳图小利,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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