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8月10日电(通讯员 石媛源)以冒充“打传办”工作人员的方式抢劫传销人员钱财,最终落入法网。8月2日,犯罪嫌疑人毛某、张某、全某、赵某因抢劫罪被广西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毛某二人商量,以冒充“打传办”工作人员的方式抢劫传销人员钱财,由张某负责物色目标,毛某找人共同实施,毛某为此还准备了保安制服、透明胶带、布袋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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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7日,张某发现传销人员杨某在灵川县八里街八里五路附近,便通知毛某过来抓杨某,毛某电话通知全某,全某便叫上赵某开车赶到八里街,随后,张某带殷某(在逃)与毛某等人汇合。
17时50分许,张某等人在灵川县八里街川东一路城北菜市附近抓住杨某,并将其押上车后开往三街方向。在车上,全某、殷某用布袋套住杨某的头,用透明胶带绑住杨某的手。张某等人将杨某带至灵川县三街镇普贤村委军营村大桥附近河边,声称自己是公安局的,因杨某搞传销而将其抓获,并提出要杨某交钱“私了”,期间,全某、殷某、赵某多次对杨某实施殴打,抢走杨某随身携带的275元,并逼迫其以搞传销被公安机关抓获要钱活动为由,问亲戚朋友借钱。
10月7日晚,毛某、赵某用从杨某身上搜出汽车钥匙,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区门口找到杨某的汽车,从汽车上的挎包内拿走人民币800元。
10月8日凌晨,毛某、张某用从杨某身上搜出的钥匙进入杨某家中,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手镯等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4元)。10月8日早上,杨某的朋友朱某将5000元钱打入其桂林银行的账户,毛某、张某将上述5000元取出,当天下午16时许,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毛某、张某、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