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常见种类包括: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如以“上市”为噱头,通过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如以虚假项目为名,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以高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预售床位“免费”养老为幌子,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